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亚洲第一信贷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现通知贵客户以下细则:
  1. 客户在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便利、由本公司或其他财务机构提供财务服务、担任担保人、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时,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统称「有关资料」)。
  2.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建立或延续信贷便利或提供财务服务或遵守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
  3. 本公司亦会在客户与本公司的正常财务业务运作中收集客户的资料。
  4.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1. 提供财务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2.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
    3.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4.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债务追讨;
    5.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6.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7. 推广本公司及/或经挑选之公司的服务或产品;
    8. 计算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9.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会遵从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11. 遵守与本公司属同一集团之公司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与本公司属同一集团之公司内共用资料及资讯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2.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13.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5.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有关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证券结算、债务追讨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与本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已承诺保持有关资料保密的公司;
    3. 信贷资料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4. 本公司在根据对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会遵从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
    5.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6. 经挑选之公司,用作知会客户有关本公司相信该客户会感兴趣的服务。
  6.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本公司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本公司及/ 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3.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4. 出生日期;
    5. 通讯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10.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香港信贷提供者间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香港信贷提供者间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7.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本公司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1. 本公司可能把本公司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及联络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2.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 财务及贷款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如客户不希望本公司如上述使用其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公司行使其选择拒绝促销。
    客户可向本公司的资料保障主任(联络详情请参阅以下之第(12)段提出同意本公司使用其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8.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及有权查阅有关资料;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于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并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查询并获本公司回覆,例行向信贷资料机构或收数公司或其他公司披露的是哪些个人资料,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机构或收数公司或其他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5. 于悉数清偿欠款而结束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该信贷资料机构,从资料库删除本公司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惟是项指示须于结束账户后5年内提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5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纪录。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本公司上次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9.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第(8)(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机构继续保留多5年。
  10.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第(8)(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机构继续保留多5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5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11.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2.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本公司的私隐政策声明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13. 香港湾仔骆克道301-307号洛克中心7楼B室
    亚洲第一信贷有限公司 – 资料保障主任
    电话:3707 3352 传真:3709 8726
       3707 3354
  14. 本公司在批核信贷申请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机构提供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报告,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机构的联络详情。
  15. 客户可随时向本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于直接促销活动,有关要求可根据第(12)段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向本公司之资料保障主任提出。
  16. 本公司在结束账户/终止服务后会继续持有有关客户的资料7年或按照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期限。
  17. 本声明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3707 3350 |9160 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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